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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明副院长主持《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学习

——记医疗质量与安全板块6月份“三一提升”活动

发布时间 :2020-06-09


为一步促进、提高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重新审视现代法治环境下医疗管理新要求,依法管理,结合《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6月5日,张德明副院长在一院区七楼会议室主持医疗质量与安全板块每月一法、每月一讲、每月一进“三一提升”活动,医务科、医患沟通办、护理部、药剂科、门诊办公室、病案统计科、输血科以及一站式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参加学习。



本次“三一提升”活动由医患沟通办主任官礼君主讲,题目分别为《<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新变化》(每月一法)、《浅析举证责任倒置》(每月一讲)、《全面加强医患沟通工作实施方案》(每月一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编第六章为“医疗损害责任”,其与《侵权责任法》比较主要有以下变化:(一)告知方式方面:由“书面同意”变为“明确同意”,体现出了告知方式的改变,不再限定于书面形式的告知,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录音、录像、律师见证等多种方式,只要取得了患方的明确同意,即符合法律规定。(二)告知要求方面:“说明医疗风险”变为“具体说明医疗风险”,强调了沟通的目的、效果,改变了既往流于形式的格式化书面告知,要求医务人员要说清楚、讲明白。(三)过错推定责任范围扩大,增加了遗失、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四)赔偿者了增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五)病历资料范围缩窄,删除“医疗费用”作为病历资料的规定。(六)更加强化患者隐私保护,增加了患者“个人信息”作为保护内容。(七)医护安全受到更全面保护。



在《浅析举证责任倒置》专题讲座中,官礼君主任分别介绍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由来、《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多种举证责任方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相关内容,指出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2020年5月1日以前并非“都是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 从2020年5月1日后的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也并非“不再有举证责任倒置”,而依然延续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所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 在不同情形下各自适用的状态。 


《全面加强医患沟通工作实施方案》是结合了2020年医患沟通办“3+1”重点工作拟定的配套方案,是完全符合《民法典》关于沟通告知立法精神的,以“严格安全管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医疗安全事件”为目标,明确了沟通主要内容及要求、沟通技巧与方法、应到“医患沟通谈话室”沟通的情形、建立了医疗责任组长安全考核机制及科室医疗安全考核通报机制。


副院长张德明在总结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我们作为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要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实际工作,将《民法典》相关规定运用到具体管理工作中去,全面提升管理水平,依法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消“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将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遏制医疗纠纷的发生,有利于净化医疗环境。《全面加强医患沟通工作实施方案》是结合前几年工作中出现频率较高问题拟定的针对性方案,建立了相应的考核机制,同时贯彻了“以问题为导向的医疗纠纷闭环式处理”指导思想,是新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院“五个维度”考核体系在医疗安全方面的具体细化。